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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88号原告魏某1,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魏某2,男,1953年1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1诉被告魏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1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