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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丽琴与周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琴,周奇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琴,女,1971年8月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奇豹,男,1970年2月生,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奇豹的工资收入18655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 怡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 洪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