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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吴新虎、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新虎,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樊家村义和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街北。法定代表人高景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吴新虎、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2015)阎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新虎、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支付案件款80000元、利息1440元、受理费1034元,承担执行费1137元,合计83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增军、张爱琴吴新虎、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受偿0元,未受偿82483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