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群、李西贵、刘敏、刘定权、申请执行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李西贵,刘敏,刘定权,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07号申请人李群,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李西贵,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刘敏,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刘定权,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吴成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法定代表人张仁莲。本院在办理李群、李西贵、刘敏、刘定权、刘邦万、郭世英申请执行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24.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