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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崔莹与马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莹,马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崔莹,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特,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莹诉被告马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