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崔莹与马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莹,马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崔莹,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特,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莹诉被告马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