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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绍兴华澳织造加工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绍兴华澳织造加工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01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华澳织造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余湘容,董事长。被执行人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忠祥,董事长。绍兴华澳织造加工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