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刘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144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负责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孙峰,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珺,男,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夏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