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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华阴市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计生服务站东。被执行人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招商局内。上列当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华阴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850079.62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华阴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