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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阳信县鸿泰服饰有限公司、尹新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县鸿泰服饰有限公司,尹新涛,司春燕,王爱柱,雷景志,尹建,丁建全,阳信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幸福四路西侧。法定代表法人:刘宗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县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小桑经贸园区西南。法定代表人:王爱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新涛。被执行人司春燕。被执行人王爱柱。被执行人雷景志。被执行人尹建。被执行人丁建全。被执行人阳信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燕店村。法定代表人丁建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和祥,信用社职工。申请执行人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县鸿泰服饰有限公司、尹新涛、司春燕、王爱柱、雷景志、尹建、丁建全、阳信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一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尹新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和鲁M×××××号汽车两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雷景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汽车一辆。以上查封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查封期间不经本院允许,不准毁损、买卖、变更登记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