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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58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海忠,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加河镇。申请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海忠与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