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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忱诉被告张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14号原告王向忱,男。委托代理人孙淑文,女。被告张万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忱诉被告张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向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向忱负担。审判长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