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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辉众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梅荣、王沁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武汉辉众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路。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梅荣。被申请人王沁。被申请人武汉昌达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A6栋5层6室。法定代表人刘国锐。被申请人武汉华能和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利济北路49号18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庚清。申请人武汉辉众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荣、王沁、武汉昌达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能和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借款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梅荣、王沁、武汉昌达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能和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武汉同城惠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在4,407,000元金额以内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辉众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梅荣、王沁、武汉昌达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能和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