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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兴进、张兴忠与郭均保、郭光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进,张兴忠,郭均保,郭光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兴进,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甘肃高台人,农民。原告张兴忠,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甘肃高台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廷宝,高台县巷道镇××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均保,男,1946年6月出生,汉族,甘肃高台人,农民。被告郭光海,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甘肃高台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进、张兴忠诉被告郭均保、郭光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进、张兴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进、张兴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庭爱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兴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