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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城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境聪,孔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城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在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蔡境聪,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遂溪县。被执行人孔少梅,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境聪、孔少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案情需要,暂时未能拍卖处置该房产。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案情需要,暂时未能拍卖处置该房产。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遂法城执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哲杰审判员  李炳文审判员  谭春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