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艳霞、范晓雪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廖艳霞。委托代理人范晓雪、黄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申请人廖艳霞申请宣告范小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范小辉,××,系申请人廖艳霞之夫。申请人廖艳霞称:我和范小辉是夫妻关系,范小辉因家族遗传精神病史,几年前开始时常出现情绪不稳、神志不清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仍未好转,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基于被申请人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特申请宣告范小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范小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9月24日,该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375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小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