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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天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天花,王安杰,王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03号申请人任天花,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安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艳美,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任天花、王安杰、王艳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任天花、王安杰、王艳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耀祖(曾用名李尧祖)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官庄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30015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金)字第02300152号】,由甲方任天花继承,归甲方任天花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