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赐与被告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赐,李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542号原告李天赐,女。被告李小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赐与被告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