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殿明与迁安市赵店子镇申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明,迁安市赵店子镇申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32号原告:张殿明,农民。被告:迁安市赵店子镇申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赵店子镇。负责人:陈宝华,该村村主任。原告张殿明诉被告迁安市赵店子镇申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殿明负担。审判员 柴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