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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诉李文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李文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宗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芮,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升阳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