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韦小英诉王雷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韦小英,女,1985年1月1日出生,壮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韦小英诉王雷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韦小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韦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原告已预交),由韦小英负担。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安秀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