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月球诉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月球,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25-1号申请执行人邵月球,女。被执行人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雄英。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653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5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