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张振国。被告张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国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国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