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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张振国。被告张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国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国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