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敬才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才,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才,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205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敬才与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敬才工资款6,321.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敬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31.00元,用于清偿其所负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