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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被告蒋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