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喆诉被告赵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张喆。被告:赵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诉被告赵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喆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