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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喆诉被告赵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张喆。被告:赵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诉被告赵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喆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