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大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68号罪犯李大河,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17.8元(含已支付的2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大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大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