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58号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花莲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展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昱。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法定代表人: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2元,减半收取115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杰人民陪审员 赵 宾人民陪审员 汪小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