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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银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丁银山于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4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法执字第00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