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永祥与黎俊夫、李玲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祥,黎俊夫,李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894号申请执行人安永祥,居民。被执行人黎俊夫,居民。被执行人李玲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永祥与被执行人黎俊夫、李玲丽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俊夫、李玲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黎俊夫、李玲丽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