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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敏与被告冷忠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冷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王X被告冷X原告王X与被告冷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X承担;财产分割费675.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