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少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少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年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媚,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媚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民事判决的案由是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上诉人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杨晓兰审判员 乌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