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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开口笑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口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341号原告:河南开口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山,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开口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排除妨碍纠纷,侵权行为地在临颍县,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晁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