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韦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6周岁。婚后被告一直有喝酒恶习,起初喝完酒就睡觉,但是最近几年被告喝完酒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不是打就是骂,如果我还嘴被告还扬言要杀我,还不许我出门,更不允许我和异性说话(哪怕是邻居之间的正常对话),我在这种环境下生活,每一天都在恐慌中煎熬,这使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有60平米和90平米的两套楼房(拆迁未盖完)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妻子有外遇了,而且已经四五年了,我也忍了四年了。我是长期喝酒,但并不是每次都烂醉,我并没有打骂我妻子和孩子,今年的正月妻子搬出居住,如果妻子不离婚我保证滴酒不沾,好好待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甲,现年16周岁,就读高中。双方当事人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夫妻关系和谐。虽着年龄的增长,被告出现经常性饮酒状态,原告劝说不听,导致夫妻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原告从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告也曾前往原告处说和。庭审中,被告承诺如不离婚,将滴酒不沾善待妻子。原、被告之子王某某甲出庭证实:“如果父母离婚,请求跟母亲生活;父母不是经常吵架,我爸并不经常打我妈,我爸喝酒之后只打过我一次,在家还是我妈说了算”。双方原有旧房屋拆迁后与开发商签订了置换两套楼房的协议书,房屋尚未交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较深厚的感情。近两年,夫妻之间产生一些隔阂,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培育和发展,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理应互谅互让,彼此应有所包容,双方原来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现被告承诺戒掉经常饮酒的习惯,善待妻子,因此原告应给丈夫一个改正或表现的机会,双方婚姻尚有挽回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韦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