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宗杰与山东新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刘宗杰。委托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知青路(张庄居委会南)。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呈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杰与被告山东新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案件受理费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良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