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陈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陈鸿,杭州猪猪侠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授权代表HarriKoponen,该公司首席运营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猪猪侠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符满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陈鸿、被上诉人杭州猪猪侠玩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汕头市锦荣达智能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审 判 员 周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