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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温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李翠英,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温俊(又名温军),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李翠英与被告温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英、被告温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英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温俊承租原告李翠英位于乌拉山镇丽馨家园7号楼北大门西侧,由西向东12号底店一间,租房协议约定,租房期间一切费用,包括水、电、供暖费等由被告承担,出租时间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租到期,被告温俊拒绝支付所欠供暖费2910元,滞纳金727元,物业费647元,共计4284.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供暖费、滞纳金及物业费4284.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俊辩称,我租房的时间是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因为2014年供暖后温度达不到15度,之后暖被停了,后来我关门了,生意都没有做成,所以我也没有交取暖费,也没有交物业费,原告现在起诉我,原告应该将交费的手续拿出来。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供热公司证明一份、租赁合同一份及物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温俊欠采暖费及滞纳金、物业费共计4284.50元。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供热公司及物业证明不认可,认为原告应提供交费的收据,对租赁合同认可。经本院审核认为,以上证据证实原告李翠英12号底店商铺未交��采暖费及物业费,被告亦自认未交纳相关费用,以上证据与被告陈述相一致,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11月份被停暖了。经原告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清楚。经本院审核,因该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认证,本院查明案件如下事实:2014年9月3日李翠英与温俊(又名温军)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温俊租赁了原告李翠英位于乌拉山镇丽馨家园7号楼北大门西侧,由西向东12号底店一间,租期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合同约定租房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温俊承担,因温俊未付采暖费和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诉至法院。另查明,李翠英在丽馨家园7号楼北大门西侧,由西向东12号底店,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采暖费为2910元(107.79元×4.5元×6个月),滞纳金727元,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物业费为647元,共计4284.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自觉遵守合同的约定。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租房期间的一切费用,故被告应当承担其租赁房屋期间的采暖费及物业费。因被告未积极履行该合同义务,故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暖费及物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对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翠英采暖费、物业费共计3557.50元。二、驳回原告��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被告温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