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三窝与刘阳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三窝,刘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75-1号申请人许三窝。被申请人刘阳春,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12-20-3-7-1。身份证号2106221976********。申请人许三窝与被申请人刘阳春因民间借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三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货款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三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货款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