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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三窝与刘阳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三窝,刘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75-1号申请人许三窝。被申请人刘阳春,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12-20-3-7-1。身份证号2106221976********。申请人许三窝与被申请人刘阳春因民间借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三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货款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三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货款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