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838号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法定代表人王洪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93号。法定代表人吏林山。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退给原告767元。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