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余孝与赵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孝,李召玉,赵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陈余孝,男。申请执行人李召玉,女。被执行人赵子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赵子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子军银行存款29208.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亚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