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立鹏与赵传正、李海荣、李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鹏,赵传正,李海荣,李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刘立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传正,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荣,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江,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鹏诉被告赵传正、李海荣、李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