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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水北关村西。法定代表人麻喜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中房开发3号楼。法定代表人邱利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