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恩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恩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1号原告: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凌云。委托代理人:李国旗。被告:永康市恩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恩广。委托代理人:邓恒,(杭州)事务所。被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恩广。委托代理人:邓恒,(杭州)事务所。被告: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熊。委托代理人:邓恒,(杭州)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恩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宁波麦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