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草率仓促在黄岩区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家庭问题产生分歧,引起争吵不断,口角不休,也未生育子女,导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4月18日起诉离婚,后于同年7月17日撤诉。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同年7月17日自行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本、结婚证、(2013)台黄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在夫妻生活过程中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