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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作出(2012)海商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北部湾之星”号船舶。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判决结案,其申请诉讼保全无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名下的“北部湾之星”号船舶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