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终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彦俊与王思峰、王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思峰,王彦俊,王金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字第00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俊,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金怀,农民。上诉人王思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彦俊、原审被告王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碾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上诉人王思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知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至本院通知开庭之日,上诉人王思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经本院查询该邮件已于2015年9月5日妥投。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思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王思峰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思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王思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田炳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