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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双存、江兰等与周明古、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存,江兰,江英,钱凤娥,周明古,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张纯清,程国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程双存。原告:江兰。原告:江英。原告:钱凤娥。被告:周明古。被告: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纯清,驾驶员。被告:程国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胡善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程双存等四原告与六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程双存等四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双存等四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双存等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程双存等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