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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郑某某,女,农民。被告苌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