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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刘某某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20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193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禹珍,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蒋德明,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禹珍,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蒋德明,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负责人刘波,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某、刘某某负担。代理陪审员  上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