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华晓锋与陈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晓锋,陈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35-1号申请执行人:华晓锋,男,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石,男,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石在中国工商银行1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