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月英诉周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王月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月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月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王月英负担,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杨奇志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